济宁医学院临床学院“优秀毕业生”评选办法

发布者: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:2010-03-18浏览次数:266

为激励广大学生努力进取、奋发向上,推动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的开展,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临床学院实际,决定在应届毕业生中开展评选临床学院优秀毕业生工作,具体办法如下:

一、评选范围和比例 :

凡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普通本、专科应届毕业生均可参加评选。优秀毕业生的人数占同专业毕业生总人数的10%。

二、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

1、拥护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坚持改革开放,在思想上、政治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。

2、能模范执行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》,遵守学校校规、校纪,尊敬师长,团结同学,品行优良,积极参加各种校园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,取得突出成绩。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。

3、学习勤奋,成绩优良,在毕业综合测评中居于前列,各科成绩均无不及格现象(补考及格按及格计),考试课补考门数3门以上者(含3门)不能参加评选。在校期间曾被授予“三好学生标兵”、“三好学生”、“优秀学生干部”、“优秀团干部”和“优秀共青团员”等院系级以上荣誉称号。

4、有突出的获奖成果或公认的优秀论文,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或自愿到艰苦、边远地区工作。

三、评选方法和步骤

1、评选时间:优秀毕业生的评定在每年4月份进行。

2、评选办法:推荐评选工作由各年级办公室负责,在参考毕业综合测评成绩和广泛听取同学、班委会意见的基础上,由辅导员提出初选名单,由临床学院学生管理办公室张榜公示,经审查、研究无异议者,填写《济宁医学院临床学院优秀毕业生登记表》,报临床学院审批。

3、学生毕业前,毕业考试或毕业设计(论文)成绩未达优良者,取消其“优秀毕业生”称号。

四、奖励办法

1、学院授予“优秀毕业生”荣誉称号,颁发证书,在毕业典礼上予以表彰,材料载入学生档案。

2、学院优先推荐优秀毕业生就业。

五、附则

本办法由临床学院学生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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